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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征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税的通知

根据发改价格【2009】28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要求自2009年11月14日(出票日期)起销售的国内航段(包括国际航线国内段),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征收2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征收50元。

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燃油附加。

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实行减半收取:既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1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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